竊獲,是事實,但是那隻能由權益人就是當朝發明此秘方的人來主張權利,來追查盜竊罪犯。可是依據物權法,此秘方已上交宮庭,那就是專利權公開了,根本不涉及物主權限,也無從論定不當得利的關係,就象路邊的一塊石子,落到誰的手中就屬於誰了。
而警方逼迫交出秘方,這,應該是不合適的,
物權都無法判定,又是被人無證據的誣告,為什麼要逼迫上交已屬於個人財物的秘方呢?
不過聽著亞平寧這一番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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