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常總經理講出了道理,那就是要想動胡大佬,必須得具備充分的條件,條件就是他已構成犯罪;隻有這時才能動他,這就是結論。條件和結論是哲學的對立統一論,沒有條件就沒有結論,世上有那麼大比例的犯罪分子仍然逍遙法外沒得到懲處,就是沒有暴露他們的犯罪證據。”
“可是,犯罪證據不應當消極等待犯罪分子主動暴露啊,執法機構應當主動出擊,查獲他們的犯罪證據,比如私人偵探就是一個極好的查獲證據的手段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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