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名狀!立頭功!
馮隊和馬凱這一下子都明白了。
想取信於這個組織,就首先得立投名狀意思就是說必須得殺一個人。
否則,你一轉身就直接把對方給賣了,豈不是讓對方賠了夫人又折兵?所以,他們就必須得先立一個投名狀才行,雙方有所牽製。
所以,這是周憶凡所說的“第一個案子”。
“至於這中間需不需要有一個入夥的協議,也就是入夥的第二步立頭功,我就再不知道了。甚至可以說,投名狀也隻不過是我的一個合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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