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首先,兩個證物分別取自19年第一案黃氏,以及22年,就是最後一案朱彤彤,兩個案子之間跨度長達三年,凶手在案發現場折紙,這個行為本身就有一定的怪異性,而他折一樣東西折了三年......隻能說最後折出的形狀和他的生活息息相關。”
“或者另一種可能,”他頓了一下,“凶手隻在案發現場折紙,那麼他究竟折了什麼,這就值得深究了。”
“第二,凶手在折紙後,沒有選擇留存,而是團成團銷毀。一般來說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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