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初,徭役包括裏甲正役和雜役。雜役是供地方官府役使的差役,由裏按戶等派遣。弓兵、馬夫、水夫等為官府服務和維持治安的差役,以及修城、營建、疏浚河流等勞役統統被稱為雜役。
而裏甲正役的任務是“催辦錢糧,勾攝公事”。也就是催收本裏的錢糧,拘傳罪犯,清勾軍匠,以及響應官府征調。
明代中期,因朝政腐敗,官吏裏胥因緣為奸,徭役製度遭到破壞,百姓苦不堪言,紛紛逃避徭役。
是以,張居正才推行一條鞭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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