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約書上簽訂的補償項目,均按照《渝州城複勘諭民書》以及《渝州城拆遷補償條例》的準則給出,絕沒有利用條條款款霸民財產。
以上兩個公文都是官員們反複斟酌,翻閱以往製度案例,並精密計算過後,報批李玉合審定才推行的。
可以說是相當的全麵細致,既能保證渝州城百姓的利益,又可使所有資源得到最大化利用,完全能做到雙贏。
官府還因唐家有十二歲以下的稚子八個,作出一些政策性傾向補貼。所以唐家的補償標準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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