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關鍵是犯罪的原因,關鍵是這人的性情。
自己一手創辦的會所,法人不是自己這可以理解。可看後來的發展情況,他給那位未婚妻的,可不隻是個名義上的“法人”,連房產帶會所,都能讓人一鍋端走,這人對未婚妻得信任到什麼程度?
問題就出在“未婚”這兩個字上,他交出去的是全部家業,到了人家手裏,連個“夫妻共有財產”都算不上。
這說明什麼?
說明這人衝動不冷靜,感情用事。
識人不明。
包括他出國前托付的
未解鎖章節
想要觀看更多精彩內容
下載 APP 解鎖更多精彩章節
掃碼或復製鏈接到手機瀏覽器進行下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