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明萬曆年間青天海瑞之前,州縣官員對待民事訴訟多采取“四六開”的審判原則:“問之識者,多說是詞訟作四六分問,方息得訟。謂與原告以六分理,亦必與被告以四分。與原告以六分罪,亦必與被告以四分。
二人曲直不甚相遠,可免憤激再訟。然此雖止訟於一時,實動爭訟於後。理曲健訟之人得一半直,纏得被誣人得一半罪,彼心快於是矣。下人揣知上人意向,訟繁興矣。”
這一常用的速判策略在海瑞看來隻可解一時之急,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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