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1月16日(丁亥//辛亥//甲寅)
早上八點半,我準時出現在禹作貴的辦公室。
昨晚我不止一次動過念頭,如果今天禹作貴不配合,我便抖出幾朵荷花幫他寫出收款證明。但是,接到鄧名名電話後,我徹底放棄了這種想法。
畢竟,辦理刑事案件是一個過程,並不是ATM機將鈔票吐出便完事那麼簡單;萬一禹作貴過兩天清醒過來找檢察院澄清證明開得有誤,那我做的所有事情不但會化為泡沫,還會是對我有毒的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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