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養”是給人才以合理待遇。即“饒之以財,約之以禮,裁之以法”。要保證人才有充足的物質待遇,同時以製度和道德規範來約束他們,對違反者以法製裁。
“取”是選拔人才。要通過自下而上的推薦、選拔,經嚴格考核,“然後隨其德之大小、才之高下而官使之”。
“任”是任用人才。要根據人的專長任以適當職務,並“使之得行其意”,充分施展個人才幹。隻要勝任,就應保持穩定,不要頻繁調動;如不稱職,就應堅決罷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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