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謂“沒幹壞事”,在大當家看來,就是沒放火,至於當個中間商或者中轉站,那不算壞事,是正當的收入。
因為群島雖然離備倭城近,但某種程度上也是與世隔絕的,不然之前也不會成為流放犯人的地方。
皮肉生意在明朝是有一定規矩的,那就是不能賣良家女子,拐賣良人為奴婢的,打一百大板,流放三千裏,窩主和買主知情的,和犯人同罪;牙人、保人各減一等;還要追回賣錢歸官。
這裏有個前提,就是“良人”。
再說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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