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......經最後商議,公訴方針對原告當事人趙勇強提出的故意殺人罪名,法律條件不予達成,趙勇強在實施犯罪過程中,沒有主觀刻意性,介於趙勇強的精神狀態,以及犯罪原因,是在長期被淩辱後發生的行為,我院認為趙勇強屬於過失傷人致人死亡,判處趙勇強六年有期徒刑。針對原告提出劉軒三人的賠償問題,事實證據清楚,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,被告予以支付原告二十萬人民幣作為醫藥費以及精神損失費,並公開道歉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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