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嶽貢略微思索一番,隨即應聲道:“我朝主要的征稅為田稅和丁稅,田稅為夏稅和秋稅,具體的稅額根據百姓所占土肥瘠、產量等因素確定。丁稅則是根據家中人數,但也不全是。”
“另外,還有移民墾荒和屯田、編製黃冊和魚鱗圖冊、一條鞭法等措施。具體數目以萬曆十五年徽州府歙縣為例,當年歙縣稅〔糧〕派征換算為:麥每石微銀三錢壹分貳厘捌毫,扛三厘玖絲;米每石微銀肆錢壹分壹厘三毫,扛銀肆厘壹毫;絲每壹兩微銀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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