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其一,戰功。”謝靖條理清晰,“首重核實。除常規奏報,應更重實物勘驗與多方印證。如斬首之功,需驗明首級、核對軍械繳獲;破陣之功,需有俘獲、輿圖佐證;即便巡邊小勝,亦需有烽燧記錄、同行士卒口供可為旁證。可建立定期交叉核驗之製,由鄰鎮將領或兵部、禦史台遣員抽檢,虛報者重懲,舉報查實者重賞。”
“其二,守土之責。”他繼續道,“非僅固守城垣。應包括烽燧是否完備、驛傳是否通暢、軍械是否整飭、糧草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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