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告訴我,情況比我想象的要複雜。
他說:“光憑你婆婆測量孩子的行為,雖然過分,但法律上很難認定是嚴重傷害,沒法直接剝奪她的探視權。”
“突破口在於兩點:一是她把孩子的隱私照片公之於眾,二是要證明這事給孩子造成了實實在在的心理創傷。”
我明白了。
我需要更直接、更有力的“鐵證”。
我做的第一件事,就是帶著陽陽去看了本市最有名的兒童心理醫生。
經過幾次沙盤遊戲和心理評估,醫生給出了診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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