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天,林淺淺的離婚協議書送到了派出所。
協議書裏寫得很清楚:房子歸她,孩子歸她,我淨身出戶。我每個月支付撫養費五千塊,直到孩子十八歲。
我沒簽字。
第三天,法院來人,說遺棄罪的案子已經立案,擇日開庭。
第四天,我被放出來,但手機監控軟件顯示,我的行動範圍被限製在江州市內,不能出市。
回到家,門鎖換了。我的行李裝在兩個編織袋裏,放在樓道口。
我蹲在樓道口抽煙,抽完一根又一根。天黑了,樓道燈亮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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