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被告趙紅,作為未成年人趙俊傑的監護人,未盡到監護責任,致使原告陸時晏的重要檔案材料被故意損毀。”
“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性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,共計人民幣3600元。”
“判令被告及行為人趙俊傑,向原告當麵道歉。”
“以上判決,即日生效。”
法槌落下。
聲音很沉。
趙紅在被告席上哭出聲來。
她站起來,衝我喊。
“陸時晏!你滿意了?你把我們家毀了!”
我沒理她。
老周收起案卷材料,“走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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