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天的庭審,是最後一天。
公訴人把證據一份一份擺上來了。
“第一份證據。行李箱內提取的毛發和皮膚組織。經DNA比對,與死者沈知夏的基因型一致。”
“第二份證據。行李箱內側提取的纖維。與死者當天穿著的衣物纖維一致。”
林建明的律師站起來:“法官大人,這些證據隻能證明死者被裝在行李箱裏,不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所為。”
公訴人沒有急。他又拿出一份文件。
“第三份證據。死者指甲縫中提取的皮膚組織。經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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