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沒等到她的道歉。
等來的,是法院的傳票。
她起訴我誹謗、名譽侵權,索賠五十萬。
同一周,銀行的電話也來了。
"周先生,借款人沈薇拒絕補簽,停止還款,這筆貸款進入違約。"
"關我什麼事。"
"您是擔保人。"對方口氣很客氣,"按合同,我們向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時追償。"
"多少。"
"本金加罰息,三百零八萬。"
我捏著手機,站在菜市場門口,足有半分鐘沒動。
我從討債的人,一夜成了背債的人。
何靜把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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