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爸媽斷親的第三年,他們將我告上法庭。
要我支付往後三十年的贍養費。
他們告我不是因為缺錢。
隻是想給他們初入律所的養子一個機會打響名頭。
他們知道我身體不好。
因為我的右腎被院長爸爸親手割給了養子。
知道我名聲不好。
因為律師媽媽曾設局讓我替養子頂罪入獄。
可他們還是這麼做了。
因為他們一個要避嫌,一個要報恩。
法院最終判我立即支付三十萬元。
因為我隻有三十萬救命錢。
法院門口,我爸媽仰著下巴說:
“兒子,隻要你還在這世上,就別想擺脫父母。”
我覺得他們說得很對。
所以當係統找上門,說我腎癌晚期又沒錢治病,問我願不願意去別的世界時。
我立刻答應。